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营口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0

【字号:

分享: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1-07-20 17:00——2021-8-19 17:0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航运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我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营口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决定从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徐健    联系电话:13504178080

邮箱:975167155@qq.com

通讯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0号

邮政编码:115000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0日

营口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航运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航运业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发挥航运业在全面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中的重要联动作用,我市将航运业列为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的重点扶持产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改善我市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要把货源本地化作为航运发展项目引进的重要前提条件,大力支持“市货市运”规模不断壮大,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来营口注册。

(一)要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管体系,确保航运业有序竞争和安全稳定。相关部门要强化航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健全航运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扎实推进航运业安全稳定发展,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申领政府各项奖补资金的重要条件。

(二)要切实优化融资环境,加大对航运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金融管理部门要针对航运业的资金需求特点,研究制定《营口市金融机构支持航运业发展考核办法》,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严禁对经营正常的航运企业抽贷压贷。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航运金融业态,积极引入更多从事保险和融资租赁公司入驻营口。要通过多种方式壮大我市现有企信担保公司的体量与规模,在省再担保体系框架下积极推动船舶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在市股权引导基金下专门设立航运发展子基金,优先扶持航运业发展。

(三)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给予50%-70%的贷款额度。要引导银行、保险和金融租赁机构开展船舶融资及租赁等业务,运用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大力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

二、设立营口市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奖励我市注册航运企业做大做强运力规模,新增船舶运力的奖励和贷款贴息补助,担保机构保费补贴,以及支持“市货市运”规模不断壮大等,年资金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订《营口市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按《办法》实施。

(一)鼓励在我市注册航运企业壮大运力规模。对自有并经营 3000总吨以上且船龄20年以内的船舶总运力规模达2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2万载重吨再奖励20万元,每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户航运企业仅享受一次奖励,现有航运企业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前已有的船舶运力可作为申请一次性奖励的运力规模基数,与后续新增运力合并计算。

(二)鼓励在我市注册航运企业发展船舶运力。对在我市注册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3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落籍营口的,给予新增运力补助。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补助,新建造或船龄5年以内每载重吨补助100元;船龄5-1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70元;船龄10-15年(含)每载重吨补助50元;船龄15-2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20元。

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航运企业自有运力,参照上述自有船舶补助标准每载重吨降低20元。船舶所有人应为经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船舶经营人应为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

在以上奖补基础上,对新增单船运力规模达到3-5万载重吨的船舶,每载重吨增加10元补助;对新增单船运力规模达到5万(含)载重吨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增加20元补助。

(三)实行新增船舶运力贷款贴息补助。我市注册航运企业新建或购置且登记在我市的船舶(5000载重吨以上、船龄10年以内),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每艘船舶按银行基础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入驻的航运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

(五)支持“市货市运”规模不断壮大。对我市生产经营企业将水路运输业务交由在我市注册航运企业(船舶)承运的,以年货运量50万吨为基数,超额部分按每吨0.3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次年以上年为基数,超额部分按每吨0.5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施行航运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我市注册航运企业自财政年度起,企业缴纳入库税款总额达到规定额度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相应比例予以奖励:

(一)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50万-100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50%予以奖励;

(二)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100万-500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60%予以奖励;

(三)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500万-1000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65%予以奖励;

(四)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1000万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款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70%予以奖励。

具体奖补的资格条件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税务、财政部门认定,奖励资金统一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

四、优化港口服务

港口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注册航运企业所属的营口籍船舶到港给予优惠和便利。对营口本地生产经营企业的货物,委托我市注册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承运的,免收船舶引航费用。营口港务集团要比照集团大客户的同等优惠待遇为到港的营口籍船舶提供各方面便利和服务,并给予自船自代等优惠措施。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促进航运业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以属地为主,市县区联动的航运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确保我市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要深度挖掘我市航运业的发展潜能,广泛宣传我市各项航运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方面关注、支持和参与我市航运业的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配套的航运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属地航运业做强做大。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安排专人负责航运业发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持续加强航运企业对口联系,密切关注航运企业的船舶运力规模、财税贡献、资产状况、安全生产、企业信誉等为主要数据指标和相关动态信息。

六、附则

(一)享受财政奖励、补贴的企业必须在营口市辖区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奖补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干货船、散货船、木材船、冷藏船。(由交通运输、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解释)

(三)船龄以船舶建造日期至新增运力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四)享受奖补的航运企业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营口市辖区。享受奖补的自有船舶自落籍营口后(融资租赁船舶自首次享受奖补后)5年内不得迁出营口,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提前将船舶迁出营口的,需全额退还该迁出船舶的新增运力补助,全额退还奖补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意见》所列的优惠政策与营口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需要延续或调整必须在有效期截止日前6个月内完成。《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营政发〔2008〕5号)同时废止。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