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营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执法)
执法人员:现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执法人员356名,具体名单详见链接。
职责及权限: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统一行使管辖区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船舶检验监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等行政执法职能。
(二)负责制定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高速及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市以上重点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市区(不含鲅鱼圈区)道路运政、农村公路路政和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市渔业船舶检验监督工作;负责鞍山、营口、辽阳、盘锦地区商业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辽河水系辽宁省境内通航河段和营口、盘锦地区的沿海航道、航标管理与维护工作。
(六)参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大运输保障、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非法经营整治、重大专项行动及跨区域执法等工作;监督指导县(市)级(含鲅鱼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常用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条例》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营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执法程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机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三)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受理部门: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中心(0417——2835061)
监督方式:
(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二)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0417—2834026
(三)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法规科:0417—2835091、28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