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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光达的《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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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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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达: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营交罚字[2023]非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催告书

案号:营交罚字【2023】非001号

李光达:

因你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辽A81H9D私家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本机关于 2023 年10月7日作出了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圆整)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营交罚字【2023】非001号。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营交罚字【2023】非001号案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即缴纳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圆整)。

2.履行期限: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

3.履行方式: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417—2835061)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再到财政指定银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R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R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门口公告栏里,并同时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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