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发包的关于营口市饶盖线(营口界至韭菜沟段)修复养护工程及营口市饶盖线腰堡三号桥等五座桥危旧桥梁拆除重建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
名称: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名称: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和高阳大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1号
(二)被投诉人
名称: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关于营口市饶盖线(营口界至韭菜沟段)修复养护工程及营口市饶盖线腰堡三号桥等五座桥危旧桥梁拆除重建养护工程(一、二标段)
(二)招标人名称: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
(三)代理机构名称: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开标时间:2024年5月24日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1:对第一标段评标结果不认同,评标委员会不公正评审。主张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投诉事项2:对第一标段评标结果的复议情况不认同,评标不透明。主张对评标委员会专业素质和公正性进行调查。
投诉事项3:质疑第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主张重新进行核查。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全面调查,先后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异议处理时期投诉人的异议书及招标人的回复函、第一、二标段复议确认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1.招标人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9点30分,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组成复议委员会,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对本项目第一标段评标结果进行了复议,复议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本项目第一标段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内容进行了复议确认,并形成书面复议确认报告。经复议委员会确认,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企业业绩不满足评标办法资格评审中“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相关要求。
2.招标人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点30分,再次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组成复议委员会,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对本项目第二标段评标结果进行了复议,复议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2019)就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体现的“冷再生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等内容是否属于“沥青路面冷再生”进行了讨论和评审。经讨论,复议委员会一致认定该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驳回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