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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方案的公示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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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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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4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24〕222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资金1331万元。现将《营口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417-2835044

附件:《营口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方案》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日

营口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4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24]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如下方案:

一、补助范围

2023年度,全市共计5052辆巡游出租汽车,此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费改税补助预算指标1331万元。

二、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补助方案》将费改税补助资金划拨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各县(市)区财政局。

2.各出租汽车企业负责领取、发放补助资金,填报发放明细表。出租汽车经营者持身份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到所属公司领取补助款并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在补助款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发放到经营者手中。

2.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严格审查发放车辆资格,切实严格发放范围、严密规范补助兑付手续,坚决杜绝截留、挪用行为。

3.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各出租汽车企业将补助款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发放明细表一同上报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4.补助资金必须及时发放到经营者手中,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若有因补助资金未及时发放到位,产生任何不稳定因素,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5.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监督机制,对补助资金的发放程序、标准及发放对象进行督查,对发放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营口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营口市(市辖区)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1:

营口市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

车辆数(台)

补贴金额(元)

市辖区(站前区、西市区)

2316

6101734.1

大石桥市

1231

3243192.7

盖州市

728

1917988.8

鲅鱼圈区(含熊岳镇)

716

1886373.7

老边区

61

160710.7

合计

5052

13310000

附件2:

营口市(市辖区)2023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

车辆数(台)

补贴金额(元)

营口市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821

2163006.7

营口市运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68

442612.9

营口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446

1175031.7

营口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597

1572856.3

营口宇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84

748226.5

合计

2316

6101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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