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红: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辽营交违通字[2024]010701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辽营交违通字[2024]0107018号
韩春红:
经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8时30分,通过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得你分别于2023年4月8日,辽HK73**在黑大线1370公里处;2023年5月18日,驾驶辽HK73**在辉山大街四环路路口;2023年10月25日,驾驶辽HK73**在沈阳环线409公里,因违法超载运输,被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累计三次。所以,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涉嫌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韩春红立即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当事人韩春红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0号 邮编:115000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417-2835061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4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门口公告栏里,并同时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