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盖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盖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大石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