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口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9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导则》,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为核心,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履职尽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三、主要任务
根据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实行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特殊时段督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指导局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开展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督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抽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综合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全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确保综合督查工作覆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行政审批科、公路水运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工程项目施工等领域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路树遮挡影响行车视距、特殊时段、重大事件等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行政审批科、公路水运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督查工作日测算。
1.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督查人员:11人
局安全环保科3人、行政审批科1人、公路水运科1人,市交通事务中心2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4人。
2.总法定工作日:2750个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督查人员数量
=250×11=2750个工作日
3.其他督查工作日:2190个
(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330个工作日;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130个工作日;
(3)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130个工作日;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265个工作日;
(5)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等150个工作日;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10个工作日;
(7)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30个工作日;
(8)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1045个工作日。
其他督查工作日合计2190个工作日。
4.非督查工作日:342个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77个工作日;
(2)病假、事假33个工作日;
(3)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为10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132个工作日。
非督查工作日合计342个工作日。
5.督查工作日:218个
督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督查工作日-非督查工作日=2750-2190-342=218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市政府最新发布的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96项行政许可事项。对新申请的行政许可依法受理、审核发证,对有效期满或企业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的许可依法延期或变更。(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公路水运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第20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局安全环保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省交通运输厅、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对道路运输、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七、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参与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和移交。对市安委办或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转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对核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移交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受理、登记建档和督促整改。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局安全环保科,市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督查计划,规范督查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到督查程序合法、合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当事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及时结案归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公开和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督查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二)突出督查重点,强化联合督查。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安排部署,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规范行业领域和地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明确督查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式等,将督查与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等活动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联合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形成联合督查合力,及时有效解决安全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督查成效。加强督查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水平。加强监管督查工作,严格执行督查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督查质量,确保督查工作计划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