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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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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行政执法科(行政审批科)、综合规划科、公路水运科、安全环保科:

为深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局党组同意,现将《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0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营口市市级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宁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和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开展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执法队在执法活动中,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外需作出的其他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按本办法规定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局机关,由局机关按本规定开展法制审核,并作出执法决定。

第三条 局机关和执法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或提出执法决定建议,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队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单位的法制机构。

当与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由负责牵头的单位法制机构会同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六条 局机关和执法队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具体依照《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1)。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局机关和执法队承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提请本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审核,向执法队法制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由执法队依法依规具体明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法律顾问参与审核。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2)或(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若实现网上办案,则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属行政强制措施的报送执法队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承办单位或机构报送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材料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制机构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执法队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XXXX给予XXX许可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限制数量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撤销许可的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4

行政处罚

对XXX违反《XXX法\条例\规定\办法》行为的处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强制

对XXX违反《XXX法\条例\规定\办法》行为的实施暂扣\查封\强制拆除\XX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和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在事后补办批准手续时,法制机构审核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报请分管领导决定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分管领导认为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同时注明理由。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             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营交审罚字[20XX]     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案号

承办部门

送审日期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法制审核通过   □法制审核不通过

法制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法治

审核

结论

□法制审核通过   □法制审核不通过

法制审核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核:                            复核: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许可)             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营交审许字[20XX]     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案号

承办部门

送审日期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举行听证的,是否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其他

□法制审核通过   □法制审核不通过

法制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法治

审核

结论

□法制审核通过   □法制审核不通过

法制审核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核: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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