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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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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市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和记录制度,实现了执法行为全程留痕、可溯,以公开促规范、促公正,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主要内容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事前公开。执法单位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必须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在行政审批窗口、治超站、行政处罚处理室等对外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发布有关公告,执法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办理人等信息。

3.事后公开。执法单位或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征用等其他执法决定(结果)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结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主要内容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程序启动的记录。执法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处等执法程序要进行全面、如实记录。

2.调查与取证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执法单位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拆除建筑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执法单位采取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应根据执法实际尽可能进行音像记录。

3.审查与决定的记录。法制机构审查文书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4.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通过邮寄等其他法定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法定规定进行送达和记录。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5.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办法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对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公示弄虚作假的,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等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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