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字号:

分享: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局党组同意,现将《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5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和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和事务中心、执法队(以下统称执法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本级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和局直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局直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各科室(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应经市司法部门确认,并经市政府公布。执法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人员。执法单位应当在局网站上公开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信息),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十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根据本科室职责以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明确本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征用等职权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程序、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报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汇总审理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公示。(牵头单位:局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行政执法科;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十一条 执法队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公示。(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执法队)

第十二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逐项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公示,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牵头单位:局行政执法科;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十三条 局直各单位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第十四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要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执法单位法制、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责任单位:执法承办单位或科室)

第十六条 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必须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四)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场所外观。

第十七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要结合实际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行政审批窗口、治超站、行政处罚处理室等对外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在治超站、行政处罚场所主动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等办事程序。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发布有关公告,执法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办理人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责任单位:执法承办单位或科室)

第十九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征用等其他执法决定(结果)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3日内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三条 局直各单位和局机关执法科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扩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通过政府和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官方微信、短信、APP 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方式;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

(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

(四)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

(五)通过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执法单位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副职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审核审批、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办公室、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公示公开执法信息的保密和法制审查工作,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同时负责对局直各单位拟公示公开执法信息内容的复审工作。未经审查(复查)或审查(复查)未通过的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单位内设及分支执法机构负责人是本科室(执法大队)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要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局机关内设机构应公示的执法信息,按照《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审批表》(附件1)规定程序办理。

局直单位需公示的执法信息,将应公示的执法信息相关材料移送局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后移送局办公室按照《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审批表》(附件2)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局负责人审批后应及时通知执法单位或机构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营口)”上公示执法信息。

各执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执法信息公示公开时限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后4日内要移送至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其他执法信息形成后15日内移送至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执法信息通过公示审查和审批后要及时公开发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执法单位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相关单位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向其分管领导汇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单位正职负责人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市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营口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和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依法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和事务中心、执法队(以下统称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法制审核记录、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通过相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执法设备采集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执法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队和局机关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执法单位可在行政审批窗口、固定超限检测站、行政处罚处理室等对外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对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的过程进行记录,制定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告知检查对象。

第十条 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附上与案件相关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内补报。

《立案登记表》应载明案件来源、案由、受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立案依据、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执法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需要按规定抽样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采取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应根据执法实际尽可能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拆除建筑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要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内容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书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六)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本单位备案。

(七)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八)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单位应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执法单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执法单位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 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二十九条 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执法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执法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事项,要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审批表

编号:第    期                             年    月    日

标 题

(信息内容附后)

执 法

类 别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征收征用£  其他:

公示公开平台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营口)R   局门户网站R   其他:

承办人

及承办

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局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办公室审查意 见

年  月  日

局负责人审批

意 见

年  月  日

信息发布人员签 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此表适用于局机关内设机构应公示执法信息审批。

附件2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审批表

编号:第    期                             年    月    日

标 题

(信息内容附后)

执 法

类 别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征收征用£  其他:

公示公开平台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营口)R   局门户网站R   其他:

呈报单位正职负责人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局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办公室审查意 见

年  月  日

局负责人审批

意 见

年  月  日

信息发布人员签 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此表适用于局直单位应公示执法信息审批。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