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提升出租客运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近期我局加大出租行业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2起出租车相关违法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开如下:
案件一:辽HD560**出租车驾驶员辱骂乘客案
2026年9月4日,我局收到12345转来群众投诉,反映辽HD560**出租车驾驶员存在服务不文明问题。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9月14日17时35分,该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承接订单,驾乘双方因乘客衣物夹车门一事发生口角争执,驾驶员存在辱骂乘客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依据该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参照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7项,拟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元。
案件二:王**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经营案
2026年9月15日夜间执法巡查中,执法人员在站前区金刚山烤肉门前查获辽HD536**替班驾驶员王**,现场其无法出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系统核验确认,王**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即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结合裁量基准(一年内首次查处,情节较轻,从轻处罚),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0元。
执法提示 :
1. 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自觉遵守行业管理法规,文明服务、友善对待乘客;
2. 广大市民如遇到出租车拒载、态度恶劣、无证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可留存证据,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