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服务,提升道路政务服务效能,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交服务规〔2023〕11号)要求,从即日起,我市道路运输证照全部应用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照,原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