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红: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辽营交罚决字[2024]01070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号:辽营交责改通字[2024]010701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辽营交罚决字[2024]0107018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韩春红 |
身份证件号 |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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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鲅鱼圈区宋屯新区B1 12号楼1单元1楼 |
联系电话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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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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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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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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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024年6月17日8时30分,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志坚、庞义查询辽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得货运车辆驾驶人韩春红分别于2023年4月8日,驾驶辽HK7319车辆在黑大线1370公里处;2023年5月18日,驾驶辽HK7319车辆在辉山大街四环路路口;2023年10月25日,驾驶辽HK7319车辆在沈阳环线409公里,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现查明当事人韩春红存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录音音频1份及行政执法录音资料说明1份。
2辽宁省道路运政系统中关于驾驶人韩春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截图3份。
3韩春红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公告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辽营交违通字[2024]0107018号),至2024年9月21日视为向当事人韩春红送达了该《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当事人韩春红一年内三次超限超载运输违反了该规定。当事人韩春红构成了一年内三次超限
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韩春红存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韩春红责令立即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当事人韩春红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4年10月8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辽营交责改通字[2024]0107018号
韩春红: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
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þ立即予以改正。
1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 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李阳(06080017559)
班韬(0608001758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门口公告栏里,并同时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