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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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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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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企业:

现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交港航便字〔2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严格按照《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依据及流程》(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好年度核查工作,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此次核查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要积极协调自贸区管委会做好此次核查工作,统一做好数据汇总工作。

二、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对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经营企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深入开展核查。同时要持续加强对各类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备案情况深入开展核查。

一是,要通过网站公示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管理的政策宣传和引导;

二是,要参照现行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流程,取消纸质备案证明的发放。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大数据平台等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和已核查企业的名单,并同步向备案企业和申请核查企业线上反馈备案信息和核查结果。

三是,要持续加强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企业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要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和港口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彻底摸清全地区各类船货代理企业的底数。此次核查后,将对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船货代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依法处置。

三、加强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在核查工作中,对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要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已取得DOC证书的,通报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发生过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企业,可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四、认真做好数据信息汇总和总结报送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自贸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于4月10日前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形成工作总结,连同有关汇总数据信息一并报我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

本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502/t20250205_4163711.html

年度核查业务联系人:  徐  健13504178080(微信同步)

辅助业备案业务联系人:罗亚飞15724477156(微信同步)

附件: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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