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要求,营口交通运输局拟对《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重大复杂行政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暂行)》(营交政法发〔2022〕191号)进行修改。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本月17日24∶00时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张庆、郑钰桥,联系电话:2833808或2834026。
邮箱:ykjtjzfk@sina.com。
通讯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邮政编码:115000。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上罚款,没收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复杂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机关分管负责人主持,局机关正职和相关副职负责人参加。
局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听证主持人列席会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队长,案件相关副队长、科室负责人,具体执法人员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必须经执法队法制机构,执法队分管副队长、队长和局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队案件承办机构提出。集体讨论会议根据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召开;遇到特殊情况,经局分管负责人请示局正职负责人批准可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介绍案情,提出处罚建议
1.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应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2.听证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汇报听证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
3.局法制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应汇报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裁量基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事项的法制审核情况;
4.执法队队长、副队长等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5.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的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发表意见。
(二)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定
1.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分别提出处罚意见和理由;
2.组织局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对重大复杂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三)参会及列席会议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见附件1),集体讨论记录同其他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正职负责人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见附件2)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附件1
重 大 复 杂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笔 录
案号:辽营交集讨字〔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地点:
集体讨论内容: (案由)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出席人及职务:
列席人及职务:
案件基本情况:
经办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听证简况:
案件讨论重点:1、本案取证是否充分、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3.拟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
列席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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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号:辽营交罚审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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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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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 □2.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 □3.上级机关 交办的; □4.下级机关 报请查处的; □5.有关部门 移送的; □6.其他途径发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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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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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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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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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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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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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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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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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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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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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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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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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案由)立案调查。经调查, (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构成要件)。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的内容)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 确认违法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内容)的规定,涉嫌XXX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具体写明陈述、申辩/ 听证情况以及是否采纳的意见) 。 应根据(处罚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内容)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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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意见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X项 ,鉴于当事人(引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具体“适用条件),违法程度(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应(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根据(处罚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内容)的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 的行政处罚。 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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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
(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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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
(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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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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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
(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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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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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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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所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