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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备案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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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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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本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辖区(站前区、西市区行政区域)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业户(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包括:

1.已办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尚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2.新开业且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3.备案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业户;

4.原有维修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业户;

5.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各类业户。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417-6672373(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修监管执法大队)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docx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docx

3.GB∕T 16739.1-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4.GB∕T 16739.2-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pdf

5.GB∕T 18189-2008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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