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旭: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辽营交违通字[2026]0006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辽营交违通字[2026]0006008号
尹*旭 :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尹*旭(身份证号:210882********153X)涉嫌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邸学石、鲁丹于2026年4月10日8时30分通过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货运车辆驾驶人尹*旭,2025年8月13日,驾驶辽K9C9**车辆在营口市疏港路(鲅鱼圈高速转盘-营口港一号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于2025年8月13日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2026年3月5日,驾驶辽K9C9**车辆在营口市庄西线149公里50米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于2026年3月6日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2026年3月27日,驾驶辽K9C9**车辆在营口市沿丹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45公里100米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于2026年3月27日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鲁丹、邸学石通过录音电话对尹*旭开展询问,当事人尹*旭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尹*旭的从业资格证初次发放时间为2009年7月9日。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关于尹*旭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截图(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对当事人的取证录音1份、行政执法录音资料说明1份、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关于当事人从业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根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号:210882********153X)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0号 邮编: 115000
联系人: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417-283506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门口公告栏里,并同时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