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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尹含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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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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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含旭: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辽营交罚决字[2026]0006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辽营交罚决字【2026】0006008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尹含旭

身份证件号

210882********153X

住   址

不详

联系电话

150****1665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尹含旭涉嫌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现查明:货运车辆驾驶人尹含旭,2025年8月13日,驾驶辽K9C9**车辆在营口市疏港路(鲅鱼圈高速转盘-营口港一号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于2025年8月13日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2026年3月5日,驾驶辽K9C9**车辆在营口市庄西线149公里50米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于2026年3月6日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2026年3月27日,驾驶辽K9C9**车辆在营口市沿丹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45公里100米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于2026年3月27日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另查明当事人尹含旭的从业资格证初次发放时间为2009年7月3日。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关于尹含旭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截图(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关于当事人从业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不接电话及拒绝配合录音资料3份、当事人拒绝配合取证录音(行政执法录音资料说明)1份、《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母亲签收回证和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刊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截图各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已经构成了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8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R陈述、申辩/R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权利 。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尹含旭立即停止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吊销尹含旭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号:210882********153X)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门口公告栏里,并同时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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