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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尹含旭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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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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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含旭: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号:辽营交责改字[2026]0006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辽营交责改字【2026】0006008号

尹含旭: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年内(2025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

R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班韬      行政执法证号: 06080017586   2026 年 7 月 7日

行政执法人员:  徐静一    行政执法证号: 06080017994   2026年 7月 7日

立即改正(停止)

违法行为

复查情况

□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要求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要求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如有相关证据还应随案卷归档)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79号)门口公告栏里,并同时在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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