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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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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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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15010196242

被投诉人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环钢路1号

联系人:邬全海

联系电话:13704925050

被投诉人2: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系人:孙福申

联系电话:0412-6736780

投诉人因不接受营口港鲅鱼圈港区钢铁基地作业区5#-6#杂货泊位及工作船泊位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异议答复,于2026年7月23日向本局提交第二次投诉书,就招标主体资格、公示程序、评标流程、整改落实、评标时限、复审结果披露、岸线有效性七项事项提出投诉。本局依法审查后,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出具《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钢铁基地作业区5#-6#杂货泊位及工作船泊位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投诉事项限期举证的函》。被投诉人按期提交了书面复函及全套举证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审查与认定

(一)投诉事项一:招标主体违法

1.查明事实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工程部是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并经正式授权的二级采购执行部门,具体承办本项目招标的事务性工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明确授权采购组织和采购范围的通知》(鞍山钢政办发〔2024〕79号),明确设备工程部为公司授权的集中采购平台,是承担对应范围内工程采购组织实施职责的内部组织。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二: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违法

1.查明事实

本项目第一次、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均已同步发布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法定发布媒介),目前该平台公示信息完整、可正常查询核验。

2.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投诉事项三:评标程序违法

1.查明事实

被投诉人于5月2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开展复议,复议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履行异常低价澄清程序,且有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经催告拒不配合补正工作,导致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直接影响评审结论的公正性。因此,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全面重新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2.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投诉事项四:违反第一次投诉处理决定

1.查明事实

根据被投诉人提交凭证显示,被投诉人于2026年6月16日按投诉人预留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书面异议答复,已在责令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7月16日的异议回复是前述异议的补充。招标人在投诉处理期间已暂停后续招投标工作。

2.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投诉事项五:评标、定标时限违法

1.查明事实

投诉人引用的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内容有误。

2.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投诉事项六:隐瞒复审事实结果

1.查明事实

因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首次复议未形成最终有效结论,相关程序缺陷已通过重新评审予以纠正。重新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了全面评审,未认定存在低于成本报价情形。评标委员会打分明细、投票表决记录等内部评审资料不属于法定公开范畴。

2.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投诉事项七:岸线过期未告知且招标失去合法基础

1.查明事实

该项目岸线批准文件于2026年6月21日有效期届满,4月3日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失效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不得开工建设,可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法重新办理。

2.法律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3.认定结论:本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提出的全部投诉主张。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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