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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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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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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建立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体系,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各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2 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 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总指挥,局分管领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单位等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环保科,作为应急协调办事机构,总体应急工作在局应急办协调领导之下。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本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指挥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组织开展本系统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环保科,为局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传达、部署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营口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相关重点港口、客货运企业。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按照上级要求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1)市交通事务中心职责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负责加强道路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施工现场、道路保洁等相关工作。

(2)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职责

(1)负责制(修)订行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

(2)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内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3)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合理管控重型营运货车、柴油车上路运行。

(3)其他局直单位、机关科室职责及职工义务

各单位应加强所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工作。系统职工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4)各县(市)区局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局应参照市局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组织本辖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部署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局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4.3 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指引、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相关部门掌握城市公交、班线客车的运营状况,指导、协调公交企业加强运营线路客流量的动态观测,根据客流情况缩短发车间隔,长线可适当开行大站快车,提高运输效率。

(2)按照职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公安部门对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对管理范围内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指导、协调公交企业加强对运营线路客流量的动态观测,启动恶劣天气行车速度控制标准,根据客流情况加密运营班次、频次、缩短发车间隔;增加大站快车,提高运输效率。

(2)按职责分工监督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按照职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公安部门对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对管理范围内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1)指导、协调公交车辆要调配车辆到客流大、覆盖主干道的线路,加密运营班次、频次、缩短发车间隔;长线开行大站快车,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运力保障。

(2)按职责分工监督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按照职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公安部门对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对管理范围内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

5.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程序

以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为准,本系统各单位及时做好接收处置等工作。

6信息报送

预警响应期间,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各园区应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区、单位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局指挥部办公室,市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全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视工作需要报市政府。

7 工作要求

7.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一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点,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工作任务的落实。

7.2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启动方案。

各单位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在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及时落实应急方案和各项工作措施。

7.3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

各单位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将工作日志、数据、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重污染天气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局指挥部办公室。

7.4加强制度保障,落实措施到位。

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其他

8.1备案

本预案为在政府整体预案指导下的分预案,服从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本预案实施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将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印发15日内报局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营口市交通局重污染天气分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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