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内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满足广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备选车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9日
营口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备选车辆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结合省“蓝天工程”工作要求,为满足广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求,保证群众出行舒适性和安全性,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修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备选车辆标准,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要求
1.技术要求
由整车销售企业销售的双燃料、清洁能源及新能源新车。车辆符合国家质量认证及国家汽车强制检验要求,发动机排气量在1480毫升以上或发动机70千瓦以上;车辆轴距不低于2550mm。车辆污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车身要求
三厢式,固定式硬顶,四侧门,座位数为5座。车身标准色为营口市出租汽车行业特有标识和外观颜色。车身顶部前沿正中安装统一监制标志灯。
3.车内要求
出厂时应预留计价器,空车灯,顶灯灯线束接口、计价器嵌入仪表板,并便于计量检定,铅封及维修调试。空车待租标志灯与计价器联动,应方便外部前方乘客察看。服务监督卡统一安设在副驾驶座平台正中位置。车内座垫套等内饰材料应易于清洗,定期消毒,车内应装有空调,车内具备通风,换气,空气过滤和冷热风功能。
二、企业要求
凡欲销售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备选车型的企业,务必重新提交备案申请,需经行业管理部门对达到上述车辆条件的现车进行检验,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对出租行业整车销售。
销售企业务必提供详实的车辆信息,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标准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制定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备选车辆标准方案的请示》(营交发﹝2014﹞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