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关乎人民群众出行和广大从业人员切身利益。
为满足广大经营者实际需求,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服务为民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此标准。
秉持“以乘客为本”的原则,把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作为备选车辆标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改革的共识,力争取得改革“最大公约数”。
积极鼓励群策群力的原则,我们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综合平衡好各方面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 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第一部分:车辆技术要求
整车销售企业销售的双燃料、清洁能源及新能源新车。车辆符合国家质量认证及国家汽车强制检验要求,发动机排气量在1480毫升以.上或发动机70千瓦以上;车辆轴距不低于2550mm。车辆污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部分:车身要求
车辆必须为三厢式,固定式硬顶,四侧门,座位数为5座。车身标准色为营口市出租汽车行业特有标识和外观颜色。车身顶部前沿正中安装统一监制标志灯。
第三部分:车内要求
车辆出厂时应预留计价器,空车灯,顶灯灯线束接口、计价器嵌入仪表板,并便于计量检定,铅封及维修调试。空车待租标志灯与计价器联动,应方便外部前方乘客察看。服务监督卡统一安设在副驾驶座平台正中位置。车内座垫套等内饰材料应易于清洗,定期消毒,车内应装有空调,车内具备通风,换气,空气过滤和冷热风功能。
第四部分:销售要求
凡欲销售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备选车型的企业,务必重新提交备案申请,需经行业管理部门对达到上述车辆条件的现车进行检验,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对出租行业整车销售。销售企业务必提供详实的车辆信息,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成功后才可以投入出租汽车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