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交发〔2023〕1号 2023年9月5日公布)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提高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权的行使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法治轨道。市局制定了《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1年。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5日
| 《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4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六万五千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6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八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4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7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项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 较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4项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 严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6项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未履行本法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项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4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一般 | 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之间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从业人员总数在1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从业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5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一般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之间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50人以上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6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不参加考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不参加考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不参加考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7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轻微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不参加考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不参加考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不参加考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5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5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以上1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五千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30人以上4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0人以上4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40人及40人以上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40人及40人以上的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轻微 |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中有1次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中有2次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中有3次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中有4次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中有5次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中有6次及6次以上未如实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轻微 |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未如实记录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未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制定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制定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1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一般 | 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1人到2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3人到5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6人到8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9人及9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是五万元的罚款 | |||||
| 13 | 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之间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五千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之间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14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一般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15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一般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16 |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一般 |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17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 | 未在1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未在2处至3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未在4处至5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未在6处至7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未在8处至9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未在10处及10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18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轻微 | 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有2台(套)至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有4台(套)至5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有6台(套)至7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有8台(套)至9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有10台(套)及10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19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轻微 | 未对1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未对2台(套)至3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未对4台(套)至5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未对6台(套)至7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未对8台(套)至9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未对10台(套)及10台(套)以上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轻微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1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至3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2台(套)至3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4台(套)至5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4台(套)至5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6台(套)至7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6台(套)至7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8台(套)至9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8台(套)至9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0台(套)及10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10台(套)及10台(套)以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21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轻微 | 未为本单位为5人以下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未为本单位5以上1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未为本单位10人以上20人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未为本单位20人以上30以下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未为本单位30人以上40以下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未为本单位40人及40人以上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22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有2台(套)至3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有4台(套)至5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有6台(套)至7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有8台(套)至9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有10台(套)及10台(套)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23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轻微 | 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轻 | 使用2台(套)至3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至3种工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一般 | 使用4台(套)至5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4种至5种工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使用6台(套)至7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6种至7种工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使用8台(套)至9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8种至9种工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使用10台(套)及10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0种及10种以上工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24 | 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一般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25 |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轻微 |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一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两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三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四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五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九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六种及六种以上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26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一般 | 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有2处至4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有5处至7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是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有8处及8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是五万元的罚款 | |||||
| 27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28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运输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3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 较轻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四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万元及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3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一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较重 | 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两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严重 | 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三种及三种情形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32 |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 33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 34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但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 35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下的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协议该项约定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协议该项约定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与20名以上3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协议该项约定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与30名及3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协议该项约定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36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次出现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次出现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 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第四次出现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第五次及以上出现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 有关情况说明:本裁量基准“适用条件”栏目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