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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出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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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交行审发〔2024〕46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自贸区、港航公安(分)局:

现将《全市出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1日

全市出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末,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汽车市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整治行动,从严查处一批侵害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一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有效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维护客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提高乘客满意率,从根本上防范化解全行业不稳定风险,努力营造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整治任务

本次整治行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突出“三站一场”等重点区域和节假日、早晚上下班高峰、特殊天气等重点时段,强化线上线下手段综合应用,集中整治九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异地营运;

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查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1.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2.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4.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5.不按照规定配置或破坏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顶灯、卫星定位、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运营设施);

6.不按照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未注册驾驶员人员营运的行为;

7.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三)依法查处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1.从业人员未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

2.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4.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5.不按照规定出具车费票据的;

6.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7.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8.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9.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离开座位揽客的。

(四)严肃查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1.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非法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7.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8.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六)依法查处网约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违规收费的;

3.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4.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突出治理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依法整治人力、机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

2.出租汽车在商超、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周边违章停车、占道停车以及在行驶过程中随意掉头、随意并道等影响交通秩序的;

3.在营口东站等交通场站内拉客、喊客等行为的。

(八)突出治理不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行为(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广泛宣传12328热线电话等合法反映诉求渠道,突出治理带头联合、煽动群体、串联上访或围攻政府机关等造成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不稳定的行为。

(九)突出治理违法行为升级涉嫌犯罪等行为(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在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等,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规定或符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8月7日修订)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站位,深刻思想认识。近期,广大群众投诉问题、反映事项集中。全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提升服务质量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将出租汽车行业治理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与安全生产整治、行业信访稳定等结合起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多方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对出租汽车市场属地负责、齐抓共管、各施其责的工作格局。全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必要时要组织跨区域执法,集中力量逐个解决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各地区要密切关注每月《全市12328热线投诉举报类案件涉及问题类型及占比情况》和行业舆情动态等,对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问题及时分级分类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在系统治理基础上,对影响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的重点案件深挖彻查、挂牌督办,特别是对有多次违法处罚记录的“惯犯”,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大曝光力度,切实维护遵规守纪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合法权益。

4.高压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安局(经保分局、交管支队、指挥中心)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围绕大润发、立交桥、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出租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对本地区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

5.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出租汽车市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乘坐非法出租汽车的危害,号召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举报非法营运和违规经营车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6.及时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全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及时梳理本辖区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整治行动经验和做法,将开展专项整治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打算等,及时对口上报。整治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将适时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全市通报批评。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吕骥,电话:13941703067。

市公安局,丛玉,电话:139416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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