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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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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子项) 执法类型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3.《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航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级只负责专用航标设置审批
3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航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级只负责专用航标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4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高速运营监管(治超)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Ⅰ类大件(长未超20米、宽未超3米、高未超4.2米)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小时;

②Ⅱ类大件(长未超28米、宽未超3.75米、高未超4.5米)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小时;

③Ⅲ类大件(长超28米、宽超3.75米、高超4.5米)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级只负责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省内公路(总重100吨以下)超限运输许可
5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6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重大涉路施工项目(不含高速公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重大涉路施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7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公路养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根据护路林产权明确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对于国省干线公路用地上公路部门种植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公路养护科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报送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申请并决定行政许可。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9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省际间、省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业务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初审、省级审核
1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省内市际间、市内旅客运输和危险品水路运输业务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初审、省级审核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3.省际间、省内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新办、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初审、省级审核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4.省内市际间、市内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新办、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初审、省级审核
1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5.小型客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五条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314号)第四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2.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港口经营许可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法人 30日内 不收费
港口经营许可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换证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30日内 不收费
1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备案) 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道路客运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其中客运站为许可,货运站场为备案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至第十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5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12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法人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网络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12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2号令)第五条至第十条 法人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6 车辆运营证核发 1.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经营者 即时即办 不收费
16 车辆运营证核发 2.网络预约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2号令)第十三条 经营者 即时即办 不收费
17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 法人 24小时 不收费
18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法人 45日内 不收费
19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级只负责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0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高速运营监管(治超)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高速运营监管(治超)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2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含非经营性)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7 第314号)第六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初审、省级审核
25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1.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条

公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2.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 公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取消省级,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26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法人 45日内 不收费
27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航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市初审、省级审核
29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0日)第六条、第八条 公民 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0日)第六条、第八条 公民 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2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航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条、第五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3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0日)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公民  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0日)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公民 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5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公民 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2016-11-07)二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7号)第三条、第七条 法人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7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高速运营监管(治超)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时即办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38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五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第八条
39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1.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公民 即时即办 不收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2.网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公民 即时即办 不收费
40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科技环保科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年4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客车及M1类客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牵引车辆的达标核查工作。
41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六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42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即时即办 不收费
43 拟从事省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社会化服务商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技术监控科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10号令)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4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6号)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 不收费
45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裁决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6 对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路政执法相关科室(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47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运政执法相关科室(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48 对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道路客运监管科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法人 不收费
49 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1号令,2008年2月1日起颁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50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法人 不收费
51 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52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 不收费
53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号,2016年11月23日公布)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重大工程除外
54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6号令,2006年6月8日颁布)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2004年12月21日颁布)第九条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55 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8月1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号,2016年11月23日公布)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56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1.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市场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25号)第六十九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八条 、第九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56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2.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市场监管科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 、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5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八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5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3.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5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涉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条、 第八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6.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58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五十六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58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承运人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58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未经许可进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以及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58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和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普通公路超限治理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牵头,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59 对违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高速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60 对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2号令)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61 对道路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对道路货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6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科技环保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62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2013年1月23日颁布)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63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路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64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道路客运监管科、各运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9.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0.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9.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0.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9.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0.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6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8 对违反《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69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1 对违反《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2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3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号,2016年11月23日公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4 对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5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1.对监理市场从业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五条、 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2.对试验检测市场从业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6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主体建设程序执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6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主体合同履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工程执法大队、水运工程执法大队、工程试验检测执法大队、建设市场监管科、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九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航监管科、航道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处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年第17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不收费
78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1.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78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路政监管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79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路政执法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不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79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2.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路政执法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七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不收费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3.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路政执法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不收费
80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运政执法相关科室(大队)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年4月21日修订)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81 对暂扣车辆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运政执法相关科室(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收费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82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规定,该行政权力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不在市级)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时即办 不收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83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运政执法相关科室(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84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九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号)&第五章 第一节 七;《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辽交运法字〔2008〕75号)&第三条;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下放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职权的通知》(辽交运客发〔2016〕125号) 
85 申报、核定、发放公共交通行业各项补贴、补偿专项资金。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客运监管科、出租车监管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第七条 
86 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七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7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科技环保科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8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出租车监管科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公民 即时即办 不收费
89 培训记录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条 公民 即时即办 不收费
90 机动车维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科技环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91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法人 即时即办 不收费
92 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检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规划科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法人 不收费
93 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94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科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95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5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6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培监管科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5条 法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7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7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2.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监管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8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路运输执法一大队、二大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法人 即时即办 不收费
99 港口理货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时即办 不收费
100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时即办 不收费
101 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告知性)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时即办 不收费
102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口危险货物执法大队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时即办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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