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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改造实施计划(2025-2027)》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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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交发〔2025〕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营口市港口转型升级,实现港口建设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序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减少靠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打造生态绿色港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港船舶岸电建设改造规划需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港口相关部门起草了《营口市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改造实施计划(2025-2027)》。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营口市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改造实施计划(2025-2027)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营口市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改造实施计划(2025-2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辽宁省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提高我市港口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以推动我市港口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以推动码头新建、改造岸电设施为抓手,全面推动我市港口船舶岸电系统使用率逐年提高。

(二)推动现有具备条件的码头靠港船舶常态化使用。营口港加强对现有岸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定期对岸电系统进行试验及空载送电,确保岸电系统的完好性。加强与船货代公司的沟通,了解船方对岸电使用的需求,联系岸电设备厂家为岸电系统的首次使用做好技术指导,为船岸连接做好安全保障。鼓励长期靠港船舶与水电公司签订岸电使用协议,逐步推动具备受电装置船舶主动使用岸电的良好态势,对满足岸电使用要求的靠港船舶实现“应接尽接”,如实记录岸电设施使用情况。

(三)落实岸电使用报告制度。营口港应将码头岸电设施设备主要技术参数通过辽港集团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在岸电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实详细记录岸电设施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信息。

(四)完善岸电智慧管理建设。积极探索岸电集中监控和管理系统,优化现有岸电设施的便捷使用及管理,营口港各部门协作联动,积极开展到港船舶岸电业务,促进岸电系统安全、高效、智能运营。

二、工作计划

岸电建设和改造计划如下:

(一)2025年12月底前对53#、54#、55#、56#等集装箱泊位的高压岸电接线箱位置优化移位,与靠港船舶岸电受电位置相适应,满足船舶接岸电使用需求,提升集装箱码头岸电使用率。

对高压进线柜及馈出柜无综合保护装置的11套集装箱式岸电系统,进行改造,增设综合保护装置,以保障设备安全和提升供电可靠性。

(二)2026年12月底前采购1套移动式高转低岸电设备(含电动转运车),利用现有的高压岸电系统转换提供低压岸电供应能力,满足靠港船舶低压岸电船型到港接岸电需求,提升岸电使用率。

(三)2027年12月底前新建一套一拖三低压岸电系统(电压:400V、频率:50Hz),为51#、52#、53#三个集装箱泊位提供低压岸电供应能力,满足泊位同时具备高、低压岸电系统,进一步提升集装箱码头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率。

三、有关要求

(一)港口码头泊位运营维护企业要严格落实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实施建设改造。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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