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推动交通运输系统更好的应用实施“一法一条例”,抓住监管的主动权,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了《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了推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更好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可以依据“一法一条例”进行处罚,完善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应用《安全生产法》处罚过程中出现的“处罚依据不充分”、“处罚额度不具体”等问题。既能强化行业监管,又能有效避免处罚权滥用,提升交通运输部门公信力,保障执法权的行使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法治轨道,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主要内容
《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划分为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6大类别,主要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参考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表现、可取得证据的差异,按能够量化尽量予以量化的思路编制,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主要原则: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裁量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2.公平公正原则。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应用实施
目前,《营口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印发,并定于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解读单位: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科
解读人:周帅
联系电话:0417-2833817